允許記者對其他人員進行拍攝取證,卻不允許對自己拍照,稱自己有“肖像權”。18日,黑龍江省鶴崗市一位副市長的霸道作風令記者十分不解。(7月19日新華網)
  副市長應該算是公共人物,其在工作特別是在執行公務活動中,更應該自覺主動的接受社會監督,尤其是新聞記者的監督,這是社會的需要,更是一種合理合法的行為。但這位副市長卻為此大為光火,以記者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為由,強令記者刪除已經拍攝到的照片。是這位副市長不明白這是一種合法監督,還是對自己的肖像太珍惜了呢?看看副市長此後的表現一切似乎就會清楚。
  這位記者此行主要是採訪當地的一起礦難事故瞞報情況的,而這位副市長剛好又正是負責當地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分管領導,也就是這次礦難瞞報的主要責任人。按說作為一個地方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分管領導,對本地的礦難及瞞報應該非常清楚,甚至可以說瞞報一旦成功分管領導將是最大的受益者。但是,當記者問起這家煤礦的基本情況及井口被填埋的情況時,副市長不是不知情就是沒過問。地方煤礦發生這麼大的事情,作為分管副市長竟然“不知情”“沒過問”,這樣的理由能說得通嗎?
  但是,要把自己的責任撇清,把問題一推乾凈,就必須把自己和這起礦難瞞報的事情劃清界限。而劃清界限的一個好辦法就是不讓自己的聲音相貌出現在記者的採訪鏡頭中,否則就難以說清了。但偏偏這個時候記者又因為路途遭遇障礙把自己攝入了鏡頭,這對自己撇開責任無疑是極其不利的。可以說,這位副市長在意的不是自己的“肖像權”,而是是否能撇清責任。
  礦難事小,面子事大。礦工的生命,礦難的真相,都抵不過頭上的烏紗,屁股底下的官位。其實,副市長為了自己的“肖像權”,強令記者刪除這本身就是在自我舉報。如果這位副市長沒有責任,屁股底下乾凈,他又為什麼這麼在乎自己的一張臉?讓這張臉曝曝光,是怕丟了“肖像權”,還是怕一些受害人責任人等認出了,轉而又會對自己更不利呢?
  文/朱少華  (原標題:礦難事小,“肖像權”事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w18dwneu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